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经济是助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2022年5月,《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简称《意见》)颁布。《意见》提出了8项重点任务,包括统筹利用文化领域已建或在建数字化工程和数据库所形成的成果,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依托现有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广电5G网络和互联互通平台,形成国家文化专网;鼓励多元主体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等。
与传统文化产业相比,数字文化产业具备技术赋能高、进化速度快、不确定性大、融合能力强的特点,而此类新特点又演变为数字文化产业的治理挑战。一是整体性挑战。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数字文化产业的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由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与多产业融合致使业态构成复杂,极易产生对部分系统及其内部元素的风险、问题的忽略,造成治理缺位。二是开放性挑战。数字文化产业存在多业态间监管分散、职能交叉问题,互联网公私领域边界的不明确易引发数据安全争议,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三是关联性挑战。由于数字文化产业涉及领域众多,其治理主体多来自文旅、科技、版权等不同部门,然而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隔阂依然存在,数据存储、传递、公开等工作自成体系,数据孤岛问题丛生。四是动态性挑战。在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动下,数字文化产业的新业态、新产业、新商业模式“三新”迸发,破除了已有产业间的固定界限。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15种新业态新模式(2020)的基础上,数字文化领域内仍有新业态尚未进行明确界定。
为高质量发展数字文化产业,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是顺应当前数字新兴产业趋向复杂化、融合化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数字文化产业面临着技术配套不成熟、业态整合不完善和资源配置不合理3方面的约束。就技术配套问题而言,尽管新兴技术层出不穷、研发成本不断下降,但缺乏在数字文化产业系统性应用的土壤与供应链、消费端保障;就业态整合问题而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产业网络取代传统的上下游产业链形式,打通了不同业态间的边界阻隔,然而当前数字文化业态融合程度依然偏低,缺乏多元融合的应用场景;就资源配置而言,专业人才难支撑、体制障碍难突破、金融创新不完善等导致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基础薄弱。而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构建,是打破技术应用束缚和夯实业态融合地基以及打破基础资源约束的有效途径。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是由全部数字文化产业参与主体组成的产业群落与社会环境之间通过不断进行信息循环、资源流动和产品交换过程而形成的统一整体。作为一个有机复杂的“动态结构系统”,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具备整体性、开放性与动态平衡的特征:整体性是指,在宏观层面上,产业系统内各组成部分的变化均会对系统产生影响,系统的作用是在数字文化产业群落与社会环境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实现的;在微观层面上,系统内部各主体与业态相互融合、相互依存,以共生的形式实现资源运转。开放性是指,该产业系统并非封闭、孤立的,而是时刻与内外部环境及其他关联的产业系统进行着信息的交换,不同产业通过平台链接的形式形成了多边市场。动态平衡是指,产业系统在结构和功能方面能够维持一种稳定状态,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双向联动。
与传统文化产业生态对比,数字文化产业生态范围更为广泛,技术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量变产生质变,催生了更多新产业、新业态,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往往滞后于业态演变速度,需要预见式治理手段;平台经济构建了生产消费一体格局,而生态系统内主体的身份也实现了消费者、传播者与内容创作者的灵活转变,既有的监管机制难以面面俱到;外部支持环境更为复杂多变,文化数据成为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对核心技术攻关、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监管力量更需要储备必要的数字知识。因此,为确保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高质量发展,其治理不仅有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与成熟稳定的数字技术,更重要的是在产业生态内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合力,促进产业生态主体在供需参与者之外探索合作治理者的新身份,帮助政府实现对数字文化产业的前瞻式、动态式、长期式治理。
在产业生态理论视角下,未来应针对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特征与结构重点发力,推动数字文化产业治理的持续改进:一是以培育龙头企业为引领,夯实数字文化产业根基;二是切实强化平台监督力度,推动流通链条顺畅贯通;三是动员相关主体力量,提升并保障公众监督权益;四是促进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突破数字技术赋能层次;五是完善资源流通网络,高效配置要素资源;六是加强制度创新和数智引导,主动谋划数字文化新业态。
总而言之,抓住产业生态理论为数字文化产业治理带来的契机,持续推进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内多元主体深度协同发展,不断完善数字文化产业治理体系,从而助推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目标高质量达成。